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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4-11-27 【实施日期】 2015-01-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的决定


(2014年10月30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本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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