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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的决定(2014)

【发布部门】抚顺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
【发布部门】抚顺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4-09-26 【实施日期】 2014-09-26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六号)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8月29日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本决定自2014年9月26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9月26日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4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抚顺市地方铁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地方铁路管理,发展地方铁路事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八条修改为:“地方铁路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拆除以及与铁路线路接轨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省规定的铁路基本建设程序与技术标准组织建设。
“从事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实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业。勘察、设计、施工、实验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三、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地方铁路运输、运营企业安全教育和铁路行业特有技术工种培训工作进行组织、监督和指导。”

四、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移动铁路运输设施、设备以及标桩、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
“(二)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三)摆设摊点从事集市贸易;
“(四)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五)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六)其他危害铁路线路安全的行为。”

五、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可以由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对责任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地方铁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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