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大同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大同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3-09-29 | 【实施日期】 2013-09-29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同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决定
(2013年8月23日大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大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2000年10月27日由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大同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本决定公布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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