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大同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大同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大同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3-09-29 【实施日期】 2013-09-29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同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决定
(2013年8月23日大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大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2000年10月27日由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大同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本决定公布后生效。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