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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的决定(2013)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5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5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3-06-14 【实施日期】 2013-06-14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五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6月14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批准大榭岛成片开发,实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开发区设立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管理职权。”

三、将第七条第三项和第四项修改为:
“(三)按规定权限对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或者核准、备案;
“(四)负责开发区的财政、税收、城市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交通、安全生产、口岸、港口、海洋、社会事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项修改为:“(十三)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将第十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修改为:
“(二)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先进企业、科研机构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海洋经济、能源开发等其他工业交通企业;
“(三)金融、商贸、物流、信息咨询、房地产、旅游、宾馆、娱乐等产业。”

五、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内设立外贸企业。”

六、删去第二十九条。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必要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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