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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条例》的决定(2012)

【发布部门】长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
【发布部门】长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10-19 【实施日期】 2012-10-19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条例>的决定》已由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4月27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2年10月19日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条例》的决定


  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根据《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对《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第三条修改为:“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二年评审一次,由市人民政府颁奖,为本市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最高奖励”。

  二、将《条例》第十五条修改为:“最终审定获奖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及其作者,由评审委员会在《长春日报》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告知有关人员可以查询。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为审核异议期,如在该期限内无异议,则获奖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如果有异议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由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将《条例》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删除。

  此外,按照修改后的条款顺序,将条例中的条款序号做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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