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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布部门】长沙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5号 【效力级别】设区...
【发布部门】长沙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5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6-26 【实施日期】 2012-06-26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4月26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0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批准 2012年6月26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保持国家的法制统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由于《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发生变化,且上位法对城市房屋拆迁、城区生猪屠宰和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都已进行明确规定,因此,这三部地方性法规没有保留必要。现决定废止:《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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