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鞍山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2-04-16 | 【实施日期】 2012-04-16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2012年1月9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鞍山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废止《鞍山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