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鞍山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
【发布部门】鞍山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4-16 【实施日期】 2012-04-16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2012年1月9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鞍山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4月16日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鞍山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决定


  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废止《鞍山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