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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的决定(2011)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11-15 【实施日期】 2011-11-15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1年11月15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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