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昆明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1-10-28 | 【实施日期】 2011-12-01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第一条 为了保障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可持续发展,规范度假区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度假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以发展旅游、度假及其相关产业为主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度假区内从事与本条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度假区的建设与发展纳入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的原则,突出旅游度假特色、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园区协调发展。
第五条 度假区设立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昆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度假区实行统一管理,行使市级经济、社会管理和相应行政审批权。
第六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法律、法规、规章,负责落实度假区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度假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
(三)受委托编制度假区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管理度假区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民政、财政、国有资产、劳动保障、园林绿化等社会公共事务;
(五)依照权限审批、核准、管理进入度假区的各类投资项目;
(六)审核度假区内建设性项目规划;
(七)组织实施和管理度假区内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八)实施度假区内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他设施征收等工作;
(九)依照滇池流域保护的法规、规章,负责度假区范围内的污染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昆明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工作部门,建立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体系。
第八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在度假区设立派出机构,征求管委会的意见后,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度假区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征求管委会的意见。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实行双重领导,在管委会的管理、协调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能。
支持金融、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度假区设立业务窗口或者分支机构。
第九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度假区的发展。
第十条 度假区应当支持所在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为度假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
第十一条 度假区财政实行单独核算,纳入市级预算管理。
度假区的财政收入,按照规定上缴中央和省财政外,用于度假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度假区建设和发展用地。
度假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有偿出让;土地出让收益除按照规定上缴的部分外,其余予以返还,用于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度假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第十三条 鼓励在度假区投资开发和经营下列项目:
(一)旅游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二)旅游产品及相关配套项目;
(三)旅游度假、康体健身、休闲娱乐及相关项目;
(四)金融、商贸、教育、医疗卫生等项目;
(五)文化产业项目;
(六)总部经济项目;
(七)其他符合度假区产业发展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
第十四条 在度假区内投资创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和度假区的规定享受政策优惠。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度假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对成功引进资金、项目的,由管委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方式参与度假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资金、实物、技术、知识产权等形式在度假区投资创业。
第十八条 鼓励度假区内的单位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鼓励高层次专业人才到度假区投资创业。
管委会对有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电子政务,提高政务公开水平。
第二十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畅通、高效的行政管理投诉机制,及时协调处理度假区内单位和个人的投诉。
第二十一条 度假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管委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度假区规划控制的区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