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1-01-28 | 【实施日期】 2011-03-01 |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 【产业领域】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2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1月2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对外贸易业务的,应当依法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境外设立独资或者合资企业和销售机构。”
本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