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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决定(2011)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效力级别】设...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01-28 【实施日期】 2011-03-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2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1月2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月28日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决定
(2010年12月22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每年8月8日为本市体育健身日。”

  二、将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合并后修改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的,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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