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1-01-28 | 【实施日期】 2011-03-01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2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1月2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每年8月8日为本市体育健身日。”
二、将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合并后修改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的,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