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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效力级别】设...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01-28 【实施日期】 2011-03-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2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1月2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月28日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12月22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建设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渔业水面、滩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渔业活动过程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本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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