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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效力级别】设...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12-31 【实施日期】 2010-12-31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31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行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处于试生产期间或者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与试生产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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