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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本溪环城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

【发布部门】本溪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
【发布部门】本溪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10-25 【实施日期】 2010-10-25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用事业 ; 公共管理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溪环城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7月28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0年10月25日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本溪环城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1、将法规题目修改为:《本溪环城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2、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本溪环城国家森林公园(以下简称环城森林公园)是指依据本溪市城市总体规划界定,经国家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平顶山、东风湖、高程湖、兴隆湖、大冰沟、南天门、威宁营、卧龙、大峪沟、千金岭景区和环城林带组成,以森林资源为依托,以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功能,供人们游览、休憩和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


  3、将第四条增加一款:“市环城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负责环城森林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作为第四条第一款。


  4、将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城森林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森林城市、园林城市。”


  5、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环城森林公园的管理、维护资金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6、将第十条修改为:“环城森林公园应当编制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景区详细建设规划。


  环城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或修订,依照法律程序审批。


  修订环城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修订后的规划,依法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土地供给。


  环城森林公园的专项规划,由市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城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或修订,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环城森林公园各景区详细建设规划,由市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区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各景点经营单位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7、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环城森林公园实行规划控制管理。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环城森林公园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市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公园景区周边新建的建(构)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和色彩实行严格控制,保持与整体景观相协调。”


  8、删除第十四条:“森林公园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景区详细建设规划,与景观相协调,并符合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9、将第十六条(修改后第十五条)增加一款:“森林公安机关派出机构负责环城森林公园内林木保护、防火和维护治安秩序,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作为第十五条第三款。


  10、将第十八条(修改后第十七条)修改为:环城森林公园内的森林、林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权属。


  11、将第十九条(修改后第十八条)修改为:“环城森林公园内由政府投资或其他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建筑设施,权属归国家所有,由市环城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投资者投资建设的建筑设施,权属归投资者所有,自行管理和维护。


  环城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项目和设施安装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市环城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备案。”


  12、将第二十条(修改后第十九条)修改为:环城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实行分类经营,其经营方案由市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森林资源所有者,应当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经营管理,保护森林资源。


  13、将第二十一条(修改后第二十条)增加“第(一)项:违反规划擅自开发建设;第(二)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第(六)项:擅自截流、改向、填堵自然水系;第(七)项:采伐、毁损和擅自移植由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古树名木。将第(九)项修改为:在封山禁牧区放牧。”


  14、将第二十三条(修改后第二十二条)“森林采伐”、第二十五条(修改后第二十四条)“公园内经营活动”中的“须提出申请”均修改为:“应当向环城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并将第二十五条(修改后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在环城森林公园内进行科学研究、标本采集、影视拍摄、文艺演出和其他大型团体活动的,应当经市环城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作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15、将第二十六条(修改后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环城森林公园景区内实行封山育林。


  环城森林公园内的河流、湖泊和瀑布等水体资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保护和利用。”


  16、将第二十九条(修改后第二十八条)增加第(二)项:“损毁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没收古树名木及非法所得,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将第(四)项修改为:在封山禁牧区放牧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每只(头)牲畜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树木;”


  17、删除第三十三条:“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18、将第三十四条(修改后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溪环城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溪环城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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