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抚顺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0-09-29 | 【实施日期】 2010-09-29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抚顺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促进体育市场繁荣和健康发展,加强体育市场管理,规范体育经营活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健康有益的体育市场经营活动;鼓励、支持经营者为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和培育优秀体育人才服务。”
三、第八条修改为:“经营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具备与体育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体育活动场所;
“(二)有符合标准的体育器械、设备;
“(三)有符合要求的治安、消防、卫生、环保等安全保障条件和措施;
“(四)有按照规定必须配备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第九条修改为:“经营射箭、拳击、武术、柔道、跆拳道、射击、游泳、举重、摔跤、水上项目、冰雪项目、空中项目、攀岩、摩托车、漂流、潜水、轮滑、滑板、气功、蹦极、卡丁车、飞镖、体操等直接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者应当持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依法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删除第十条。
六、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发生事故的,经营者应当实施紧急救护。发生死亡事故的,经营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七、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八、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经营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违反工商、物价、卫生、技术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分别由有关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