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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决定(2010)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7-30 【实施日期】 2010-07-30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企业公司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0年4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修改为:“竞业限制的期限,可根据员工涉及的企业技术秘密的等级、所处保密岗位或者受到特殊训练等情况而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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