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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1-09 【实施日期】 2010-03-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1月11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1月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月9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11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废止案》,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废止《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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