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沈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0-01-09 | 【实施日期】 2010-03-01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1月11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1月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月9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11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废止案》,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废止《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