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沈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0-01-09 | 【实施日期】 2010-03-01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公用事业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1月11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1月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月9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11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是: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公路两侧无明显边沟、边坡的,以公路路肩外缘起,国(省)道4米、县道3米、乡(村)道2米的距离内视为公路边沟。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公路控制区的控制范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按照管理权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标桩和界桩。”
三、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在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沿线规划和新建村镇、住宅小区和集市的,应当与公路保持一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其建筑物的边缘与同侧公路边沟外缘的距离为:国道、省道不少于100米;县道不少于6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30米。”
本决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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