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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劳动合同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2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2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08-04 【实施日期】 2008-08-04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2号)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劳动合同条例>的决定》已由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6月30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8月4日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劳动合同条例》的决定
(2008年6月30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8年8月4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淄博市劳动合同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起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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