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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合肥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合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
【发布部门】合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06-20 【实施日期】 2008-06-20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业经2008年4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7月3日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年4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鉴于《合肥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与住宅和城乡建设部新颁发的《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不相一致,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其予以废止,并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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