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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为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帆船比赛进一步完善法制保障工作的决定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09-21 【实施日期】 2007-09-2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帆船比赛进一步完善法制保障工作的决定》,业经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公布施行。

  2007年9月21日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为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帆船比赛进一步完善法制保障工作的决定
(2007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8年第29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帆船比赛(以下简称奥帆赛)将在青岛举办。为了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实现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帆赛的目标,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特作出如下决定:
  市人民政府在奥帆赛筹备和举办期间,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不违背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奥帆赛筹备和举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就补充本市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制定临时性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采取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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