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长春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6-08-31 | 【实施日期】 2006-08-31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2001年至2005年,我市在全体公民中实施了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和第三个五年依法治市工作规划,以宪法为核心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其基本知识得到广泛的宣传普及,广大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各项事业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根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理的决议》,为构建平安、和谐长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保障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全面实施,有必要从2006年到2010年在全市组织实施第五个五年法制宜传教育和第四个五年依法治市工作规划。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一、继续深化宪法学习宣传,不断提高全市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的宪法意识。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使宪法真正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要使全体公民进一步了解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
二、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市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遵法守法的自觉性。要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断拓展和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深入组织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法规,增强全体公民的爱国意识、责任意识和权利义务观念,培养公民自觉遵法守法的行为习惯,并结合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把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保障和促进全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
三、突出重点,着力提高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律素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着力提高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依法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公务员特别是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切实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青少年要着力培养法制观念,努力增强爱国意识、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意识,养成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着力培养诚信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广大农民要着力增强依法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的能力,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
四、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大力推进依法治市进程。要教育引导广大于部群众把学法用法与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活动,积极推进依法治市进程。要围绕平安、和谐长春建设,积极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深入开展行业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执法和管理水平。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和依法治理主题活动,大力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深化乡村、社区等基层依法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努力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切实承担起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责任。电视、广播、报刊要开办法制栏目(专栏、专版)等,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和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法制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政府网站和专业普法网站要努力成为群众学习法律知识、获取法律帮助的有效途径;加强各种法制宣传教育园地、阵地建设,创新和丰富法制宣传教育手段;鼓励、引导和规范法制宣传教育志愿活动。
六、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工程,必须在市委和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完成。全市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组织,都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履行面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积极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保证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和第四个五年依法治市工作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要大力加强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尽力解决基层在人员、教材、经费、设施等方面的困难,努力创造良好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工作条件。
七、依法履行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力度,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报告,开展视察活动、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督促本决议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