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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2006)

【发布部门】邯郸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邯郸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4-13 【实施日期】 2006-08-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2005年8月24日邯郸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4月13日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各县、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


  二、第四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负有管理权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绿化建设和管理,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绿化设计、施工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第九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确定的绿化用地指标,划定绿化用地面积,划定城市建设的各类绿地范围和保护控制线。严格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


  四、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应当根据本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以方便群众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第二款修改为:“城市绿化以种植树木为主,适度建设草坪,做到乔、灌、花、草有机结合。”


  五、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第二款修改为:“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删去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


  六、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城市公共绿地内设置广告牌及其他设施。”


  七、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城市树木、园林绿地及绿化设施的更新,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八、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九、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该绿化工程设计费或绿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5%-10%的罚款。”


  十、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5-10元的罚款。”


  十一、删去第四十条第一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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