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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2006)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1-10 【实施日期】 2006-01-10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8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月10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2005年11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合并为一项,作为第(一)项,修改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绿化面积,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一)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住宅区为百分之三十,其中人均公园绿地的面积分别达到以下标准:居住组团人均不低于零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点五平方米。”


  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二)除安全、消防、环保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新建工业企业为百分之二十。”


  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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