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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效力级别】设...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12-31 【实施日期】 2005-12-3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9月2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31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5年9月2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废止《广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广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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