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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10-26 【实施日期】 2005-10-26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用事业 ; 资源能源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已于2005年10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26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


(2005年10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发展循环经济是缓解资源短缺、减少环境污染的根本出路,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是开辟新的生产领域、扩大就业的有效途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市循环经济发展,特作出如下决定:


  第一条 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观的经济增长模式。发展循环经济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资源生产率和降低废物排放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强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二条 发展循环经济要大力推进节约降耗,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耗;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废物的产生;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实现废物资源化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注重开发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技术与装备,为资源高效利用、循环利用和减少废物排放提供技术保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发展循环经济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循环经济法律、法规、政策;


  (二)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规章和政策;


  (三)制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及其推进计划,以及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领域专项规划;


  (四)设立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列入本级预算;


  (五)推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能源消费结构调整,严格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的发展,大力发展低消耗、低排放产业,在全社会形成资源节约的增长方式;


  (六)制定循环经济评价指标并加以实施;


  (七)加强对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组织管理机制,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工作,明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一位领导负责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八)其他与发展循环经济相关的职责。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推动发展循环经济的工作:


  (一)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要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持,并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


  (二)做好以循环经济为主线的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产业链配套、产业集群发展的规划、实施工作;组织企业开展节能降耗、节水节材、清洁生产活动,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资源再生利用等有关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三)加大科技投入,支持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指导、支持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示范和推广工作,组织和支持建立循环经济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循环经济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循环经济技术推广、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四)开展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确定示范项目,推动示范区、生态园区、生态社区和生态村镇建设;


  (五)对生态工业园、生态农业园、生态住宅区和生态水产养殖区等在空间布局上做出合理安排;


  (六)开展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工作,执行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推进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综合利用;


  (七)将发展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工作紧密结合。加强污染源监管,推广废物循环利用及资源化项目,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八)围绕发展都市现代农业和生态农业,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广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并建立相应的基地;保护农业环境,鼓励和支持科学循环利用农业废弃物,推广生态型零排放立体种养模式;


  (九)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海洋与渔业发展规划,优化海域使用结构,组织编制海水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引导和推动海洋资源综合利用、海洋环保和生态型渔业的健康发展;


  (十)从建筑设计、建筑质量、建筑材料使用等环节采取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严格建筑节能标准化管理;


  (十一)推动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回收和利用,大力推进再生水利用,加大对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的投入,推行农村生活污水就近处理和回用,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


  (十二)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加大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和市场的建设力度与管理力度,促进废旧物资与再生资源的流通;


  (十三)开展循环经济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培训工作,动员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宣传、教育、推广及监督工作。在中小学中开展国情教育、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教育,组织学生参与循环经济社会实践活动;


  (十四)加速国民经济信息化,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鼓励发展数字化等非物质消耗型产业;


  (十五)积极开展循环经济的统计核算,加强对循环经济主要指标的分析;


  (十六)研究制定并落实各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政策;


  (十七)其他做好发展循环经济的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当遵守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生产全过程和进行技术改造中应当按规定采取有利于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措施;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降低包装材料占产品价值的比例;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必须按照规定回收。鼓励企业之间积极开展产业整合和物质能量优化集成,延长产业链,促进生态工业链条的形成。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节水的规范和标准,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建筑施工工艺、材料和设备,限制或少采用落后的建筑施工工艺、材料和设备。


  新建、扩建、改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节约用水规划建设相应的再生水利用设施。鼓励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按照节水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六条 公众应当增强资源节约意识,树立合理消费、适度消费的观念,在全社会形成健康文明的消费模式。


  提倡公众自觉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再生利用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提倡自备购物袋购物。


  公众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投放废弃家具、电子电器及其他大件废弃物。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下列鼓励措施,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一)对企业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合理、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生产项目,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二)对研究推广清洁生产、能源节约和替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循环经济技术的研发机构和企业,给予经费支持;


  (三)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要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并优先办理项目审批等手续;


  (四)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有机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生产企业、环境友好企业等予以重点扶持;


  (五)鼓励和扶持废旧物资回收和利用公司、二手商品交易市场以及循环经济方面的行业中介组织的设立和建设;


  (六)行政机关、实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再生利用产品,新建项目、新增城市公共设施,应当使用节能、节水的产品;


  (七)对在循环经济发展研究、试验、示范、推广、实施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八)其他鼓励和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和措施。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发展循环经济的情况。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决定制定实施意见。


  第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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