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鞍山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效力级别】设...
【发布部门】鞍山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8-16 【实施日期】 2005-08-16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2005年6月27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鞍山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生效。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16日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鞍山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6月27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经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鞍山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16日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