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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发布部门】郑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郑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8-10 【实施日期】 2005-09-01
【法律话题】 商贸服务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居民服务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10日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2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决定对《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公共场地”的内容。

 二、删去第三条第(二)项。

 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其他区域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四、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容、城市规划、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公益性广告设置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

 五、第十条修改为:“严格控制横跨城市道路设置横幅广告;严格控制利用城市立交桥、人行天桥和高架路设置广告;严格控制在城市主次干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悬挂商业性软体户外广告。”

 六、根据第四条修改的内容,对“法律责任”一章中执法主体作了相应调整。
  此外,还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顺序作了技术性改动。
  《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05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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