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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郑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郑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郑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8-08 【实施日期】 2005-09-01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商务服务 ; 技术服务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郑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5月18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8日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郑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5月1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郑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议案。会议认为,《郑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自1992年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技术市场,促进我市技术贸易活动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修订,条例已不适应我市技术市场管理的实际需要。会议决定,废止《郑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本决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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