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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2005)

【发布部门】太原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太原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8-01 【实施日期】 2005-08-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1日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

(2005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农业投资的稳定增长和合理使用,加强农业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山西省农业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题目“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资金管理”分别修改为:“投资资金的来源、投资资金的使用、投资资金的管理”。

三、将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中的“农业资金”统一修改为“农业投资资金”。将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中的“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资金”统一修改为“财政支农资金”。将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的“计划、科学技术、水利、乡镇企业”统一修改为“发展与改革、科技、水务、中小企业管理”。

四、删除第八条第五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五、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农业基本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和‘菜篮子’工程建设,以及国家和省在本市的农业基础建设项目配套的工程。”

六、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财政支农资金,主要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中低产田改造、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抗旱防汛、植树造林、天然林保护、护林防火、动物疫病防治、农业防灾减灾、农机服务化体系建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村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等。”

七、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农业的科技费用,主要用于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开发、引进、试验示范,成果转化、科技培训,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农业产业化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应用。”

八、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支农资金、各项农业基金的预算管理;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农业发展规划,确定财政用于农业的投资范围和重点项目;负责编制年度财政支农资金支出的预算和决算,筹集、下拨财政农业支出资金,确保农业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照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目标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财政支农资金的绩效评价体系,监督检查支农资金的使用。”

九、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农业、林业、水务、中小企业管理、科技、农业综合开发、畜牧、农机、气象等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确定本系统农业发展项目,并对农业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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