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修正案(2005)

【发布部门】南昌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
【发布部门】南昌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6-06 【实施日期】 2005-06-06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修正案》经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6日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修正案


(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一、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未参加审查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删去第二款。


  二、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绿化工程竣工后,城市绿化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


  三、第二十九条中的“必须向该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修改为“经该绿地管理单位同意。”


  四、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删去其中“擅自在公共绿地摆摊设点的,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可处以20元至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的”规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