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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正案(2005)

【发布部门】南昌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南昌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6-06 【实施日期】 2005-06-06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0号)



  《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正案》经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6日

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一、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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