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南昌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5-06-06 | 【实施日期】 2005-06-06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
《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正案》经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6日
一、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