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修正案(2005)

【发布部门】南昌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南昌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6-06 【实施日期】 2005-06-06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 教体文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1号)



  《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修正案》经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6日



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修正案


(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一、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必须征得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修改为“应当征求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确需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该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