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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洛阳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洛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洛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4-15 【实施日期】 2005-05-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教体文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洛阳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洛阳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2月24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废止《洛阳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本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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