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口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海口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11-26 | 【实施日期】 2004-11-26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口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4年10月28日海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海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海域使用是指对本市管辖的海域进行开发利用的活动。”
二、第九条修改为“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从事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3个月以上的项目,应当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海域使用证。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从事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3个月以下的项目,应当到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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