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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防洪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11-01 【实施日期】 2004-11-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防洪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1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宁波市防洪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28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1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防洪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一)修建桥梁、道路、码头、渡口、房屋、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
(二)采砂、挖筑鱼池(塘)的;
(三)进行考古发掘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防洪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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