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10-26 | 【实施日期】 2004-11-01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9月23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八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