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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效力级别】设...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10-26 【实施日期】 2004-11-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9月23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0月26日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八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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