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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被修改
【发布日期】 2004-09-15 【实施日期】 2004-09-15
【法律话题】 商贸服务 ;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5月26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8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15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西安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属县的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工商、规划、建设、文物、园林、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管理。”


  二、第六条修改为:“西安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明确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与城市景观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的对景效果和通视效果。”


  三、将第七条删除。


  四、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删除第三款。


  五、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审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已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


  六、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持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施工图等有关资料,到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七、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由户外广告经营者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夜间照明。”


  九、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二十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十、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将第(二)项的规定删除。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二十日的。”


  十一、将第三十条删除。


  有关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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