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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采煤塌陷地复垦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效力级别】设...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30 【实施日期】 2004-07-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采煤塌陷地复垦条例>的决定》经2004年5月28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30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徐州市采煤塌陷地复垦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徐州市采煤塌陷地复垦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五条。

二、删除第二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采煤塌陷地复垦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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