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06-28 | 【实施日期】 2004-07-01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5月27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28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未经管理局批准,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二、第二十条修改为:“进入风景区的车辆,应当服从管理局的管理。机动货车、重型车辆应当经管理局同意后,方可进入风景区。”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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