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28 【实施日期】 2004-06-28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5月27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28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