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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28 【实施日期】 2004-07-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5月27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28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从事检测蔬菜农药残留量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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