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06-28 | 【实施日期】 2004-07-01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5月27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28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现有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临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当及时整修,符合街景要求。”
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得在道路和临街空地清洗机动车辆。”
三、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各类工程弃置渣土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容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自行清运或者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清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处置费。”
四、删去第二十六条。
五、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户外横幅、条幅、布幔、灯箱、店招店牌等宣传品,应当在规定地点悬挂和设置,并保持完好、整洁,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六、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屋顶、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侧搭置建筑物,堆放、吊挂物品影响市容,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道路两侧及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影响市容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有关规定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经营的物品;
“(五)货运车辆沿途撒漏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施工污水漫溢场外、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七)未经同意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或者广告规定期限届满未拆除,影响市容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八)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随意张贴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市区运行的机动车辆车容明显不洁影响市容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在道路和临街空地清洗、修理机动车辆污染路面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设置弃置场地受纳渣土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随意弃置渣土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时间、方式运输渣土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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