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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淮南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淮南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26 【实施日期】 2004-07-01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环境保护 ; 建筑工程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淮南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5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淮南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二款“开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环境保护篇章应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删去。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淮南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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