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效力级别】设...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06-22 | 【实施日期】 2004-06-22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5月27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6月22日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材料,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享受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三、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市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满足开发区对各类专业人才的需求。鼓励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归国专家到开发区工作,待遇从优,来去自由。鼓励引进外国专家。”
四、删除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