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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17 【实施日期】 2004-07-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17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一款。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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