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06-17 | 【实施日期】 2004-07-01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17日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一款。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