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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17 【实施日期】 2004-07-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5月27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28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排灰单位对粉煤灰的处置应当由以贮为主转为以用为主,制定本单位粉煤灰综合利用计划,并报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由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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