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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杭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杭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16 【实施日期】 2004-06-16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6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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