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南昌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3-08-06 | 【实施日期】 2003-08-06 |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 【产业领域】 公用事业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经2003年6月27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8月6日
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3年6月27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一、将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卫生、交通、水利、工商、建筑、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邮政、铁路、通讯、信息等管理机构及通讯、信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二、将第十四条第二款删去。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禁止在主、次干道两侧人行道进行麻将、扑克、棋类等有碍市容的活动。”作为第一款;“在主、次干道、宾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衣冠整齐,不得有打赤膊等有碍观瞻的行为。”作为第二款。
四、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施工工地和余土倾倒场地出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禁止车辆挟带渣土、污泥污染城市道路。”原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二款、第三款。
五、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在“雕塑”后面增加“、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果壳箱和移动公厕等设施”。
六、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其他散装物料应当密闭、覆盖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中处置,不得自行焚烧、填埋或者倾倒。”
八、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在“纸屑”后面增加“、口香糖、塑料袋、快餐盒”。
九、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将第二款中“养犬”修改为“饲养宠物”。
十、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删去第(三)项。
十一、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在主、次干道两侧人行道进行麻将、扑克、棋类等有碍市容活动的,处以每人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原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三)、(四)、(五)项。在第(三)项“雕塑”后面增加“、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果壳箱和移动公厕等设施”;在“有碍市容的,”后面增加“对业主或经营者”;第(五)项在“运输”和“渣土”之间,增加“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
十二、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将第(三)项“处以每处20元罚款”修改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第(四)项“临街工地”前面增加“施工工地和余土倾倒场地出口不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挟带渣土、污泥污染城市道路”;将该项处罚金额由“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修改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将第(五)项修改为:“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乱扔果皮、烟蒂、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快餐盒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十三、删去第四十六条。
十四、删去第四十九条。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本修正案中主、次干道是指:
一、主干道
中山路 中山西路 胜利路 叠山路
滨江路 南京东路 南京西路 民德路
福州路 孺子路 北京西路 北京东路
永叔路 解放东路 解放西路 迎宾北大道
抚河南路 抚河中路 抚河北路 洪都南大道
洪都中大道 洪都北大道 象山南路 象山北路
站前路 站前西路 八一大道 阳明路
青山南路 青山北路 井冈山大道 洪城路
二、次干道
苏圃路 一经路 二经路 三经路
一纬路 二纬路 三纬路 四纬路
五纬路 豫章路 榕门路 爱国路
船山路 广场南路 广场东路 二七路
南浦路 通惠桥 何坊西路 何坊东路
三店西路 建设路 京山北路 江大南路
抚生路 上海路 青山湖大道 桃花路
渊明南路 渊明北路 后墙路 公园南路
文教路 百花洲路 电政路 邮政路
王家庄路 章江路 子固路 上沙窝路
贤士一路 贤士二路 贤士三路 贤士横街
马家池路 右营街 建德观街 小金台路
朝阳路 系马桩街 前进路 丁公路
师大南路 天佑路 新溪桥路 岱山东路
火电路 学院路 上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