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3-07-04 | 【实施日期】 2003-07-04 |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 【产业领域】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5月29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4日批准,现将修改后的《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5月29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乱倒污水,乱倒乱掏粪便,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本项所称情节严重的,是指下列行为:
1.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
2.当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以示抗拒的;
3.拒绝接受处罚逃逸的。”
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垃圾不袋装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必要的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